1.協議離婚
2.離婚登記
3.離婚協議書
4.子女監護
扶養權
5.財產爭取
6.判決離婚
7.兩岸異國
8.各項離婚
疑難解答
及戶政相
關資料 |
一、
兩
願
離
婚 |
*主旨:兩願離婚專業律師代書證人到府服務作證,代寫完全離婚協議書。
「合法離婚証人」「親自到埸作證 」,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可到本公司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註:本公司提供各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例如:「麥當勞」、「星巴克」、「丹堤咖啡」、「真鍋珈琲」、「肯德基」、「漢堡王」、「吉野家」、「速食連鎖店」、「85度C咖啡」-------等或任何有桌椅的地方。本公司會準時派證人到現場,一切合法辦理。
若客戶要到本公司來辦理,本公司前述住址皆為正統之律師事務所,正常上班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6點,隨時可來,其餘時間可預約,本公司仍將開放,幫客戶服務。
證人:公司所請的專業證人,先精細挑選,男女皆有,無前科,品德優良,不管到府或來所辦理,嚴格要求保護當事人的秘密,作證時,並主動出示身份證,以便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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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一:
台北市、
基隆、桃
園戶政事
務所 延
長服務時間
(2)更改姓名
相關條例
(3)離婚數據 |
二、
離
婚
登
記 |
依我國民法1049條及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第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第二要有二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第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未成年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則不在此限。
*離婚登記時,要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帶到戶政事務所
*登記時,夫妻二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不必陪同,戶政人員不必親眼看到證人,不必攜帶證人身分證,透過電腦連線,查證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即可確定證人是否為真實。
註一:若已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註二: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
在台灣之一方將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登記:
必須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及授權書或醫院所開立的重大疾病證明書,若是監獄離婚協議書須有典獄長蓋章,再由另一方協同代理人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除以上情況之外,法律規定必須兩人親自到場,不能代理。
註三: 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戶籍不一定要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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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1.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
2判決離婚:可由雙方之一方申請(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受委託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申請時,得填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類別 |
應繳證件 |
協議離婚 |
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協議離婚書約 |
判決離婚 |
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戶口名簿。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在大陸地區離婚 |
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其離婚證明文件需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可辦理。(如係大陸判決離婚者,其文件應經海基會驗證,在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方可辦理) |
在外國離婚 |
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其離婚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管處驗證或外交部覆驗方為有效 |
注意事項 |
| 委託他人申請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 |
| 離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應繳交相片三張換發國民身分證(詳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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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寫離婚訴狀>日夜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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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law456.com.tw
… 0800-755-777
全省聯絡通訊E-mail:ediso.n8835@msa.hinet.net
台北 / TEL:(02)2754-3092
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236號8樓之3
新莊 / TEL:(02)2902-2020新莊市新泰路105號6樓
板橋
/ TEL:(02)2960-2211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80號5樓之8
三重 / TEL:(02)2984-3933三重市正義北路115-1號2樓
中壢 / TEL:(03)427-0066 中壢市中山路88號11樓之6
台中 / TEL:0800-666-333
台中市黎明路2段
彰化 / 彰化市中山路一段530號
雲林 / 雲林縣虎尾鎮新五路159號15樓之1
台南 / 台南市長榮路三段2巷4號11樓
高雄 / 高雄市建國三路23巷1號9樓
熱忱、專業以贏取勝訴為唯一目的
本公司專辦離婚業務已有10年以上經驗,碰過各種疑難,諸如各個階層、各政商名流、市井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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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離
婚
協
議
書 |
【如何寫離婚協議書】本所提供免費【完全離婚議書】寫離婚協議書,首先必須表達離婚之
意願,談妥條件,包括子女監護權、扶養權、探視權、以及財產分配、 債務負擔-----等皆可談,並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兩離婚當事人談妥後書列清楚。
本所專業合法之律師代書,皆經嚴格之訓練,文筆流暢,可完全表達各當事人之需求,任何 條件,皆字字斟酌,並以嚴謹之態度,完備詳盡,對男女雙方當事人皆有合法的保障,避免日後出現爭端或糾纏不清之事發生。
本所律師根據數十年實務經驗,深思熟慮後,所精心設計創設之【完全離婚協議書】將免費提供本所所承辦之業務,該完全離婚協議書完備詳盡,正確可靠,將各當事人所能碰到的任何問題,包羅萬象,具有適法完備妥當之功能,並有精巧的多頁式設計,頁1、頁2、頁3….,以供應條件多,必須完 善表達之客戶應用。
約定之事項及條件及雙方所定之契約合同,雙方必須遵守,若違約,本所自當為各位爭取應得之權利。原作證之證人,一定出庭向法官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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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子
女
監
護
撫
養
權 |
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權,首重約定可約定歸男方、歸女方、或共同監護,無監護之一方有探視權,在不影響雙方及子女正常生活起居之情況下,離婚雙方之當事人可約定探視的時間及方法。探視權我國民法雖未特別之法條規定,但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但能任意拒絶對方探視。特殊情況之下,若對方有傷害子女之虞時,可在法律的規範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子女。子女之生活教育費,也可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如何負擔,由一方負擔或共同負擔或經濟能力較強者之一方負擔多一點皆可,一切為子女最佳利益所想。 若協議不成,雙方都要爭取子女監護扶養權時,法院即會依據民法1055條、1055條之1及2相關規定,並派社工人員到雙方家中訪視,提出報告,審酌一切的情況,為子女最佳利益而決定將1055條之子女判給哪一方,尤其民法1055條之1規定:
民法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由)『法院為前條裁判時,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本所律師執業多年,不敢亂下斷言,法院一定會將子女監護權判給哪一方,宜各案處理,有這方面的疑點可來電詢問,由律師或專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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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 / TEL:(02)2902-2020新莊市新泰路105號6樓
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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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 / TEL:(02)2984-3933三重市正義北路115-1號2樓
中壢 / TEL:(03)427-0066 中壢市中山路88號11樓之6
台中 / TEL:0800-66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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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 / 彰化市中山路一段530號
雲林 / 雲林縣虎尾鎮新五路159號15樓之1
台南 / 台南市長榮路三段2巷4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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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財
產
爭
取 |
原則上各人名下之財產各自取回,各人債務各自負擔,若無法達成協議,欲爭取財產時,請參考我國民法財產爭取之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債務之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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