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
2.離婚登記
3.離婚協議書
4.子女監護
扶養權
5.財產爭取
6.判決離婚
7.兩岸異國
8.各項離婚
疑難解答
及戶政相
關資料 |
一、
兩
願
離
婚 |
*主旨:兩願離婚專業律師代書證人到府服務作證,代寫完全離婚協議書。
兩位「合法離婚証人」「親自到埸作證 」,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可到本公司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註:本公司提供各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例如:「麥當勞」、「星巴克」、「丹堤咖啡」、「真鍋珈琲」、「肯德基」、「漢堡王」、「吉野家」、「速食連鎖店」、「85度C咖啡」-------等或任何有桌椅的地方。本公司會準時派二位證人到現場,一切合法辦理。
若客戶要到本公司來辦理,本公司前述住址皆為正統之律師事務所,正常上班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6點,隨時可來,其餘時間可預約,本公司仍將開放,幫客戶服務。
證人:公司所請的專業證人,先精細挑選,男女皆有,無前科,品德優良,不管到府或來所辦理,嚴格要求保護當事人的秘密,作證時,並主動出示身份證,以便核對。 |
|
(1)附一:
台北市、
基隆、桃
園戶政事
務所 延
長服務時間
(2)更改姓名
相關條例
(3)離婚數據 |
二、
離
婚
登
記 |
依我國民法1049條及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第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第二要有二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第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未成年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則不在此限。
*離婚登記時,要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帶到戶政事務所
*登記時,夫妻二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不必陪同,戶政人員不必親眼看到證人,不必攜帶證人身分證,透過電腦連線,查證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即可確定證人是否為真實。
註一:若已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註二: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
在台灣之一方將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登記:
必須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及授權書或醫院所開立的重大疾病證明書,若是監獄離婚協議書須有典獄長蓋章,再由另一方協同代理人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除以上情況之外,法律規定必須兩人親自到場,不能代理。
註三: 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戶籍不一定要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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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離
婚
協
議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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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談妥條件,包括子女監護權、扶養權、探視權、以及財產分配、 債務負擔-----等皆可談,並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兩離婚當事人談妥後書列清楚。
本所專業合法之律師代書,皆經嚴格之訓練,文筆流暢,可完全表達各當事人之需求,任何 條件,皆字字斟酌,並以嚴謹之態度,完備詳盡,對男女雙方當事人皆有合法的保障,避免日後出現爭端或糾纏不清之事發生。
本所律師根據數十年實務經驗,深思熟慮後,所精心設計創設之【完全離婚協議書】將免費提供本所所承辦之業務,該完全離婚協議書完備詳盡,正確可靠,將各當事人所能碰到的任何問題,包羅萬象,具有適法完備妥當之功能,並有精巧的多頁式設計,頁1、頁2、頁3….,以供應條件多,必須完 善表達之客戶應用。
約定之事項及條件及雙方所定之契約合同,雙方必須遵守,若違約,本所自當為各位爭取應得之權利。原作證之證人,一定出庭向法官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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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子
女
監
護
撫
養
權 |
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權,首重約定可約定歸男方、歸女方、或共同監護,無監護之一方有探視權,在不影響雙方及子女正常生活起居之情況下,離婚雙方之當事人可約定探視的時間及方法。探視權我國民法雖未特別之法條規定,但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但能任意拒絶對方探視。特殊情況之下,若對方有傷害子女之虞時,可在法律的規範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子女。子女之生活教育費,也可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如何負擔,由一方負擔或共同負擔或經濟能力較強者之一方負擔多一點皆可,一切為子女最佳利益所想。 若協議不成,雙方都要爭取子女監護扶養權時,法院即會依據民法1055條、1055條之1及2相關規定,並派社工人員到雙方家中訪視,提出報告,審酌一切的情況,為子女最佳利益而決定將1055條之子女判給哪一方,尤其民法1055條之1規定:
民法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由)『法院為前條裁判時,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本所律師執業多年,不敢亂下斷言,法院一定會將子女監護權判給哪一方,宜各案處理,有這方面的疑點可來電詢問,由律師或專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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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財
產
爭
取 |
原則上各人名下之財產各自取回,各人債務各自負擔,若無法達成協議,欲爭取財產時,請參考我國民法財產爭取之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債務之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民法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追加之計算)『夫或妻為減少他方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義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財產價值計算時點)『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若仍然不懂,可來電,本所律師自將全力解答及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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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判
決
離
婚 |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訴請判決離婚,依我國民法1052條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男男/男女/女女)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此之外,子女監護權、財產之分配爭取、亦可一併請求判決,關於子女監護權財產爭取請參閱前面相關部份或來電查詢。
本所提供專業律師,為各位全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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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兩
岸
異
國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欲離婚,要辦理可分為在台灣辦理或大陸辦理,其情況如下:
在台灣辦理:又可分為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1、兩願離婚:
2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2、判決離婚: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1、協議(兩願)離婚:
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手續。
2、判決離婚:
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大陸之婚姻法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大陸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待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
3、調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異國離婚(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
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1、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2、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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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離
婚
疑
難
解
答 |
若有各項婚姻疑難,包括各地戶政事務所地址或上班時間之查詢或姓名更改或任何疑難或抓姦、通姦之法律請來電,本所自當盡力服務,以達完美。
離婚之前請三思
各戶政事務所地址及服務時間
附1台北縣、市及基隆市、桃園縣戶政事務所服務時間----以下節自內政部戶政網站
1. 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每個上班日從早上8點30分服務到晚
上8點(17點半以後, 算是延長服務的時間)(中午不午休)
2. 台北縣石門鄉、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石碇鄉、坪林鄉、
烏來鄉戶政事務所,每個上班日從早上8點服務到下午5點
每月份第一個星期三延長服務到下午6點半。
3. 台北縣除了石門鄉、平溪鄉、雙溪鄉、貢寮鄉、石碇鄉、坪林
鄉、烏來鄉之外的各地戶政事務所,每個上班日從早上8點服
務到下午5點半,每周三延長服務到晚上8點(中午不午休)
4. 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安康辦事處、台北縣新莊市戶政事
務所福營辦事處、台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民享辦事處:每
周三跟平常日子一樣,服務到下午5 點半,並無延長服務時
間;台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中興辦事處,每個上班日從早
上8點半服務到下午4點,亦無任何延長服務時間;除了前述各
辦事處外台北縣其他各地戶政事務所所屬之辦事處,每周三
都有延長服務時間到晚上8點。
5. 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每個上班日從早上8點服務到下午
5點半(中午不午休)。
6. 桃園縣各地戶政事務所(包括中壢戶政自強站),每個上班日
從早上8點服務到下午5點(中午不午休)。
附2:我國更改姓名申請時的相關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
2.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父母離婚,其未成年子女的姓與行使親權(監護權)的父或母姓不同者。
4.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5.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6.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原冠配偶姓者,可同時申請回復其本姓;即使身份證尚未換好,可先提出申請。
7.其他依法改姓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有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親屬之戶籍謄本)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才能辦理。〈應附光復後初次設籍部份戶籍〉
附3:根據內政部所發布之離婚數據:
90年,全年有56628對(平均一天有155對),每1000對夫妻辦理「結婚登記」,就有338.8對夫妻辦妥「離婚登記」
91年,全年有61396對(平均一天有168對),每1000對夫妻辦理「結婚登記」,就有354.2對夫妻辦妥「離婚登記」
92年,全年有64995對(平均一天有178對),每1000對夫妻辦理「結婚登記」,就有375.6對夫妻辦妥「離婚登記」
93年,全年有62635對(平均一天有171對),每1000對夫妻辦妥「結婚登記」,就有484.5對夫妻辦妥「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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